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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0日)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指應修習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