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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 112年10月04日)
第 3 條
前條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得向本部申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