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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 112年10月04日)
第 4 條
第二條學校、機構或團體申請獎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檢附下列相關資料為之: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