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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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 112年10月04日)
第 7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部除得追回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有違法情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