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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 ( 112年12月20日)
第 4 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地面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千二百平方公尺。
二、學生人數逾六十人者,每增加學生一人,應增加十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