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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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
( 112年12月20日)
第 6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