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14日)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前條各項入學及修業年限之調整,並訂定受理申請、鑑定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