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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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112年09月08日)
第 11 條
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