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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112年09月08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