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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112年09月08日)
第 8 條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