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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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112年09月08日)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