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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 88年08月11日)
第 4 條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採學分班、非學分班方式,其中學分班應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其招收學員資格及授課師資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該合作學校專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