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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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 91年10月24日)
第 7 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及輔導等工作,得由原屬學校之人員兼辦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之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