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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  ( 107年06月13日)
第 1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樂齡學習推動計畫,編列預算,並鼓勵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樂齡學習活動。

終身學習機構辦理前項樂齡學習活動,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補助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其獎勵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