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終身學習法  ( 107年06月13日)
第 15 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優先遴聘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目的事業之需要,訂定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認證方式、專業內容、專業證書發給或廢止、培訓、進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前項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置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提供該類終身學習機構作為遴聘人員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