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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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 108年05月08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