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庭教育法
( 108年05月08日)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教育人員及家庭教育實務工作者,組成家庭教育輔導團,協助家庭教育中心至學校、社區執行課程、教材之設計及活動之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