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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 109年11月24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對認證機構實施評鑑,其評鑑結果合格者,得繼續委託;評鑑不合格者,應終止委託。

認證機構應對其所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實施評鑑,作為再予認可或廢止認可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