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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9年06月23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於每年度提送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報告,並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前,將次一年度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涉及課程架構變更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