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9年06月23日)
第 9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辦理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得以獎勵或補助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