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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 109年03月23日)
第 13 條
本部為落實學校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或人員,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