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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 109年03月23日)
第 9 條
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家庭教育課程至少四小時,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