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第 一 節 特殊教育學校 ( 112年12月21日)
第 12 條
申訴人向特殊教育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