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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第 一 節 特殊教育學校 ( 112年12月21日)
第 16 條
申訴人、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申訴事件相關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