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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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第 一 節 特殊教育學校
( 112年12月21日)
第 20 條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
依第八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特殊教育學校速為一定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