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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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第 一 節 特殊教育學校
( 112年12月21日)
第 22 條
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