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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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第 一 節 特殊教育學校
( 112年12月21日)
第 23 條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特殊教育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