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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第 一 節 特殊教育學校 ( 112年12月21日)
第 25 條
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執行申評會委員職務時,學校應核予公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