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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第 一 節 特殊教育學校 ( 112年12月21日)
第 26 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措施或決議有損及幼兒部幼兒權益者,準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