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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12月21日)
第 29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前,尚未終結之申訴、再申訴及訴願案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第 3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