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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102年09月02日)
第 11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所稱多重障礙,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前項所定多重障礙,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