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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102年09月02日)
第 7-1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