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 111年11月11日)
第 4 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並認定者,由本部發給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
證明書遺失、毀損或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證明書外,並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已發給者,由本部通知其限期繳回,並辦理公告撤銷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