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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 111年11月11日)
第 5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之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