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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 111年11月11日)
第 7 條
新任之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職前訓練。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並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機構、大學、法人或團體開設之家庭教育專業研習課程;其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任職月數,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