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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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二 章 學習環境及資源
( 112年08月16日)
第 12 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