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二 章 學習環境及資源 ( 112年08月16日)
第 13 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