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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三 章 課程、教材及教學 ( 112年08月16日)
第 19 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