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三 章 課程、教材及教學 ( 112年08月16日)
第 20 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