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四 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 ( 112年08月16日)
第 24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且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