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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8年04月02日)
第 17 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