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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8年04月02日)
第 6 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及第五條第五款所定諮詢服務事項如下:
一、協助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期刊、論文、人才檔案、學術及民間團體等資料。
二、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單位。
四、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