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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四 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 108年12月24日)
第 12 條
第十條第二項之情形,事件管轄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