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四 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 108年12月24日)
第 25 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