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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四 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 108年12月24日)
第 26 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