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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四 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 108年12月24日)
第 33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取得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