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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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 108年01月30日)
第 11 條
具有合法停、居留身分之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研習,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居留期限。
外國人自境外報名於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者,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留期限,且其累計修業總期限不得逾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