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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98年11月24日)
第 15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第二條之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輔導、轉學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