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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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98年11月24日)
第 17 條
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