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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112年12月19日)
第 12 條
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提供學生及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之執行成效,應列入各級主管機關評鑑項目。